重点专项项目管理申诉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国科高发计字〔2016〕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要求,明确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中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途径和申诉处理、申诉反馈等基本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好申诉问题,高技术中心研究制定了《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重点专项项目管理申诉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并将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实施管理过程中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重点专项项目管理申诉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重点专项
项目管理申诉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任务,妥善处理好项目立项和过程管理等管理环节项目(课题)单位(人员)的申诉,保证项目管理过程的公平公开及专项项目目标实现,依据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专业机构建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申诉机制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高技术中心)”特制定《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重点专项项目管理申诉处理工作规范(暂行)》(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申诉处理工作规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重点是明确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途径和申诉处理、申诉反馈等基本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形成重点专项项目管理申诉的基本体系。
第二章 申诉要求
第四条 高技术中心作为重点专项管理的主体,依据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所规定的管理任务范围,受理申报书形式审查、专家抽取、预评审与答辩评审、预算评估、任务书签订、经费拨付、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等管理环节中的申诉要求。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申报)单位,以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人员、参与单位均可以通过项目牵头承担(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诉单位”)提交相应申诉要求。
第六条 纳入申诉处理的具体事项为:
——申诉单位认为管理工作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未遵循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从而使其申报或者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在管理工作中对于申报者或者承担项目单位的信息不够准确、全面,从而使其申报或者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因管理失误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的不端或者不公行为,从而对其申报或者承担的项目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 申诉单位提交申诉要求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说明,尽到举证义务,以方便调查处理,否则不予受理。申诉单位对申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申诉主体范围、申诉事项范围、申诉渠道,以及超过申诉时限、重复提出已有处理结论的申诉要求,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十条 高技术中心本着高度负责、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依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与规范,以及高技术中心的工作规范与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技术中心将根据内部各个部门的分工及管理职责,对所有申诉认真研究,按照申诉处理时限妥善处理、反馈申诉单位的申诉要求;对于重大的申诉要求,将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高技术中心在接到申诉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明确反馈是否受理申诉要求;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处理;对于申诉事项情况复杂、处理复杂的申诉要求,将与申诉单位沟通适当延长反馈时间,最长至3个月。
第十三条 高技术中心将全面、准确记录所有申诉要求,对申诉单位的所有申诉材料及申诉处理结论存档、备查。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申请指南、管理规定、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和改进意见、项目(课题)内部单位或成员之间的分歧,不属于本《申诉处理工作规范》处理范围。
第十五条 认为评审专家存在学术不端或者失信行为、竞争对手采取了不当行为、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以及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等,属于举报、学术争议,不属于本《申诉处理工作规范》处理范围。
第十六条 属于举报的,高技术中心将视情节和对象分别交由各级监督、诚信管理、纪检部门处理;属于政策建议的,将转呈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的申诉要求,以及后续的受理反馈、处理反馈等工作,在出具正式函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的同时,将信息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当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本《申诉处理工作规范》将同步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申诉处理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